“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荒漠化*理、盐碱化*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产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税。”
以上内容是近期内蒙古自*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中核心的内容,文件对该地区光伏电站征税问题的详细规定对当地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从该条例看,“光伏板阵列基座”应该仅指光伏支架基础用地,而不是包括整个光伏组件投影在内的所有面积,这对于光伏企业来说将节省很大一笔费用。或许该文件也将对其他省市、自*区提供相关借鉴作用,推动2018年光伏土地税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进一步明确的规范。
但与当地投资企业沟通了解到,尽管内蒙古自*区税务局已经下发该文件,但负责具体征税工作的旗县级税务局对该文件的理解仍有偏颇,其中主要集中在对于“光伏板阵列基座”这一概念的解读上。不过在之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税务局的正向解读有望及时传导至执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