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建设的规定程序,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统一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采暖期为建筑物供热采暖,非采暖期向本建筑物或相邻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或其他用热。
3、设置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供暖建筑物,其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应符合或高于所在气候区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4、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5、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设置其它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辅助热源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城市热网、电、燃气、燃油、工业余热或生物质燃料等。加热/换热设备选择各类锅炉、换热器和热泵等,做到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6、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中所采用的设备和产品,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5年。目前我国较好企业生产的产品,已经有使用15年仍正常工作的实例,因此,规定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