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11月8日,全国钢铁行业共计发出了902张排污许可证,为**发证质量,协助地方下一步核发工作,环保部评估中心组织了**团队,对**地区的发证情况进行了抽查,也协助一些地方对初期拟发的许可证进行了审核。抽查情况显示各地区发证质量普遍较好,无论是企业还是环保管理部门均对技术规范有着深入的了解,但是由于钢铁行业涉及生产工序较多,还是会有容易忽略或者混淆的问题,在此我们对所有易错问题进行分类,希望引起后续申请企业和发证机关的重视:
主要问题
一是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有误。经抽查发现,部分已经连续生产三年以上的企业在计算许可排放量时,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近三年产量平均值计算许可排放量,而是使用产能进行计算,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三年产量平均值大于产能,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则必须使用产能计算。
二是漏填产排污环节及污染因子。钢铁各工序均有无组织废气产生,排放标准中也均设置了排放限值要求,但是经抽查发现企业经常出现漏填无组织信息的现象,主要缺少轧钢无组织以及石灰无组织信息;钢铁系列排放标准中对各产污环节均规定了具体的污染因子,但是根据抽查情况,部分企业存在漏填烧结机机头烟气“二噁英”与“氟化物”,车间废水“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等一类污染物的情况,企业在填报时应严格对照排放标准,避免漏填污染因子的情况。
三是环保管理部门漏填“表17 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及“表18 信息公开表”。经抽查发现环保管理部门有漏填表17、表18的现象,二者为排污许可证副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环保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及“信息公开表”。
一般问题
除主要问题外,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
一是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判断*理措施是否为可行技术;
二是部分企业废水排放去向选择了“不外排”,但是却仍填写了排放规律,此种情况应将排放规律改为“/”;
三是自行监测要求中监测内容填报错误,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无组织废气应选择“风速、风向”,废水应选择“流量”;
四是轧钢车间无组织废气*理措施填写错误,轧钢车间若仅有热处理炉有*理措施,而无其他废气*理设施,无组织*理措施不可选择“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应按实际无组织*理措施情况填写,若无*理措施可填写“/”,并注明非可行技术;
五是部分企业缺少厂界监测信息,技术规范 “7.5监测频次”已明确规定了厂界的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应按照技术规范填写;
六是部分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缺项,企业应按照技术规范“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填写。